常州工学院学生体育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体育社团是学校开展体育活动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开展全民健身和阳光体育运动的重要途径。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生体育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体育文化生活,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体育社团,是指常州工学院的在校全日制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体育文化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体育社团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制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成员个体发展并按照其章程开展体育活动。
第四条 学生体育社团的基本任务: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2、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
第五条 学生体育社团受校团委、体育教学部的领导,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承担本校学生体育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生体育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由校团委、体育教学部统一划拨和管理。学生体育社团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形式获得的经费由学生体育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对参与人数多规模大并具有健全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定期开展体育活动较好,在学生中间具有一定影响的社团。校团委、体育教学部加大专项经费的投入比例,积极给予技术指导和体育场地使用时间的优先安排,鼓励特色体育社团创建。
第七条 学生体育社团的成立,应当经校团委、体育教学部审查同意,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八条 学生体育社团的成员应当是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九条 学生体育社团的活动内容与要求
1、学生体育社团的宗旨:认真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精神,配合学校体育教学部积极开展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和培养学生自觉锻炼的习惯,达到增强体质的目的。
2、学生体育社团应当充分发挥学生体育骨干的作用,积极开展社团的日常体育活动,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内容。以承办的形式配合体育教学部开展学校的体育竞赛工作。
3、相关项目的学生体育社团应当积极组织学生队伍,在体育教学部的指导下参加各类大学生阳光体育比赛。
4、学生体育社团须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内容包括社团活动开展的目标、方式、内容、义务和经费预算。举办活动应提前两周向体育教学部申请报批(包括场馆的使用)。
5、鼓励学生体育社团的社会化合作
⑴积极促进我校学生体育社团与其它高校体育社团的交流与合作。
⑵促进我校学生体育社团与社区体育社团、体育俱乐部的合作。为社区体育活动的开展提供指导,使学生能更多地参与到社会公益活动中来。
⑶鼓励学生创建和开发新型体育项目。
第十条:成立学生体育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末受过校规校纪处分;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4、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5、有规范的章程。
6、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7、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体育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团委、体育教学部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命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4、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学生体育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名称、活动场所;
2、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社团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5、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6、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7、章程的修改程序;
8、社团终止的程序;
9、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2、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体育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4、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5、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30人的。
第十四条 学生体育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体育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2、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4、修改社团章程;
5、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六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大会,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团部批准和备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会员通过首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经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3、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会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二条 社团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成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会员有权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会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二十五条 社团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六条 社团会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申请变更登记。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及时报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核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体育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违背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会员大会决议解散、分立、合并的;
3、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学生体育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学生体育社团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各社团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体育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三十三条 学生体育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有权将其解散。
1、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3、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4、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5、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常州工学院团委、常州工学院体育部
2012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