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试行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提出的学校教育必须坚持“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进一步落实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培养目标,特制订本条例。
二、管理机构
第二条 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在院党委、院行政领导下,由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委员(若干名)组成,负责全院体育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院体育运动委员会由院分管体育工作的副院长担任主任委员;院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院工会、体育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体育部分管群体竞赛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秘书长;宣传部、团委、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等部门的负责人及各系的书记担任委员。
三、院体育运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 根据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以及学校各时期的工作任务。对学校体育工作提出总的要求,并把体育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计划。做到学期初有计划,学期中有检查,学期末有总结。对有关体育工作的重要问题和计划,要提请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经常深入实际,检查体育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情况。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全校师生明确体育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中的重要意义,并动员全体职工关心学生的健康。
第六条 积极组织教职工和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积极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
第七条 组织各种项目的代表队,进行训练,参加比赛;培养体育骨干和体育积极分子;结合体育运动进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教育教学。
第八条 加强对体育部和体育教师的领导,认真听取体育教师对改革和搞好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帮助体育教师努力提高政治思想和业务水平,关心他们的生活,支持他们钻研业务技术,尊重体育老师的辛勤劳动。
第九条 动员班主任和辅导员重视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要依靠和发挥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组织的作用,协同一致搞好学校体育工作。
第十条建立、健全各种必要的规章制度:
1.会议制度,根据管理的要求,制定计划、检查教学、交流经验等工作方面要建立定期的会议制度,以保证工作的进程和秩序;
2.建立检查评比制度;
3.训练、竞赛制度;
4.学生体质、健康检测制度等。
第十一条秘书单位:体育教学部。